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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09 00: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政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合法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的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创建,程序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公示监督、公告认定、颁发证书和牌匾。达标企业必须于每年年底前对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执行。
小微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和非煤矿山三个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开展创建。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证书(牌匾)发放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三级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小微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含宁东)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区成立以专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为主组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委”),除了承担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成立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6〕80号)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评审报告的审核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自行成立本地区安标委,也可依托自治区安标委的专家建立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技术支撑。
 
第六条 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业,自治区安标委组织制定我区的评审标准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准发布后实施。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不具备自评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告的名单为准)提供咨询服务。
自评报告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编制导则》(另发)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并在企业网站或企业公示栏中公示。自评报告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岗位达标创建,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的情况;
(二)开展专业达标创建,建立企业的专业达标标准体系,实现专业标准化的情况;
(三)各要素是否达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相关等级要求,并按照PDC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方法,做到了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四)各要素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建立了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企业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必须按规定开展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
(三)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等工作,且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查出的隐患,能及时上报和治理;
(四)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按照所属行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企业申请进行评审,需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下列申报资料: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自评报告;
(四)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创建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文件及工作人员名单;
(六)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八)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除书面申请外,所有申请评审和复评的企业要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进行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章 受理评审
 
第十一条 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安标委组织本机构专家对企业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网上申报;
(三)企业自评采用的行业标准是否符合;
(四)自评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
(五)自评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编制导则》要求。
经形式审核合格的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或自评报告审核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申请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专业能力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评审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遵守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危化行业的评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煤矿山和工贸等行业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4),并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
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不符合项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评审报告中应有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不符合项的整改核查意见和企业录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评审单位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安标委对评审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式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审报告要素是否完整;
(二)评审报告是否有缺项;
(三)评审报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四)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
(五)评审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经形式审核合格的,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它评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第四章 期满复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但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期满后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应向原等级颁证部门暂交回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并按程序经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申请复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担标准化评审的部门或机构可不组织现场评审,直接予以公告延期并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一)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评申请;
(二)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运行,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六)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七)生产经营及作业内、外部环境无明显变化。
申请复评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的,应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颁证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第五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受委托进行现场评审的评审单位应由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评审单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三级以及小微企业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评审单位。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评审单位,除应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确认的开展现场评审企业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格;
(二)具有与现场评审业务相适应的评审专家;
(三)无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处罚等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三)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对企业的文件和现场审查工作能力;
(五)参加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及专家现场评审时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严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商业秘密;
(二)严守工作程序,执行评审标准,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三)落实评审责任,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同一企业承担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企业不能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未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运行,不能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的:
(六)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认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开展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对相关评审单位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和现场评审相关工作;对在咨询服务和现场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指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单位和咨询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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