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欢迎访问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English
 
 
合规管理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8 00:00:00
 
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挥科学技术奖激励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优化创新环境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9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科技人员和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政府授予科技人员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区外科技人员在我区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成果,可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所属部门,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技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奖项和标准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提名、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其提名、评定标准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我区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培育新产业集群有重大作用。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是指自治区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等。其提名、评定标准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对重大工程、产业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是指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及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提名、评定标准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四)基础理论或者自然科学研究类是指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研究。其提名、评定标准为在科学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
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时,可以空缺。
 
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根据候选项目所属类型进行分类分等级提名、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类。
1.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社会公益类。
1.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2.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三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1.一等奖:首创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或推广应用覆盖面大,占比高,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强,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重大促进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二等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或推广应用覆盖面较大,占比较高,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创新,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强,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三等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或推广应用有一定覆盖面,有一定占比,推广方法、措施有一定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一定促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
1.一等奖:在科学发现和应用科学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创造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对推动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二等奖:在科学发现和应用科学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创造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认可并引用,对推动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3.三等奖:在科学发现和应用科学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认可并引用,对推动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五)软科学研究类。
1.一等奖: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者自治区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社会效益;
2.二等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已被国家或者自治区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影响或社会效益;
3.三等奖: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已被自治区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社会效益。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高于参评项目数的50%,总量不超过100项,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3:6。
 
第十条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应由区外(境外)科技人员或单位主持开展,区内科技人员或单位参与。项目执行为自治区相关行业、领域人才成长创造了条件,带动和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成效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提名、评定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时,可以空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则,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厅局、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负责人及科技、经济、产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一般不超过21人。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各厅局有关领导、专业评审组部分初评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专业领域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成员5-9人。具体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专业分类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可聘请一定比例的区外专家参与初评工作。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组织机构和部门按照提名工作通知要求开展提名,提名时要明确奖项和等级。
 
第十六条组织机构和部门每年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数量不限,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组织机构包括:
1.近5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2.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
4.符合科技部和自治区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机构,连续开展5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部门包括: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专家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可独立提名;
2.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区内前三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区内第一完成人,须3人联合提名;
3.区内具有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须5人联合提名。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十八条联合提名的专家中,与所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同一技术内容只能被提名一种奖项、同一完成人只能被提名一次。
 
第十九条被提名项目须经过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提名项目的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被提名项目应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提名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不利于人体健康或者社会安全、民族团结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四)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等不端行为的;
(五)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肥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许可的;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被提名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已经确定密级的项目单独提名评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专业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记名打分和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等级建议。重大贡献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专家同意,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方可列入候选项目。
公示:初评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复评。
(二)复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重大贡献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候选项目须进行答辩,接受评审委员会质疑;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科学技术奖建议授奖项目。
(三)终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进行审定,产生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建议名单。
公示:奖励建议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提名等级标准进行评审。提名一等奖的项目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二等奖,提名二等奖的项目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三等奖;但提名二、三等奖的项目,在复评、终审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特别优秀的,经投票表决同意后可以提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可在复评环节前组织相关专家对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会议、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会议、奖励委员会会议在确定评审结果时,同意授奖的建议须有实到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提升奖励等级的建议须有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的候选项目、候选单位或者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提名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各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和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实质性异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提出异议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及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以及提名单位、提名人。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接受驻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存在违反本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可以向驻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70万元奖励科研团队人员,30万元作为团队的科研补助经费;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组成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个人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应由项目第一完成人牵头,与其他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一般限定为:
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违规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撤销因此奖励取得的各种荣誉和职务职称;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连续5年不得参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单位和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宁夏科研信用数据库,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技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396号5号楼           0951-3308000
版权所有 ©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891号    备案许可证号:宁ICP备19000916号-2    宁ICP备19000916号-3
Copyright 2017-2020 © Ningxi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