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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0:00:00
 
关于印发《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10月20日
 
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科研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包括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专项工作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失信行为与评级
 
第七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及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等。
2. 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3. 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
4. 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 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 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3.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
4.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等。
2.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等权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3. 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4.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5.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 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财务数据和图表等。
7. 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或管理服务事项的行为。
2.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书(任务书等)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
3. 在科技管理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的行为。
4. 利用评审、评估、验收等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5. 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因故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
6. 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实行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正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分别用AAA、AA、A、B、C表示。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默认信用等级为A级;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为B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为C级;连续发生5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由B级降为C级;B级连续3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调整为A级;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的由A级升为AA级;再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由AA级升为AAA级。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对自治区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息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方式如下:
1. 信用评级为优秀的(AAA级),可以简化项目申报材料,并免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同时在自治区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 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A级),可以简化项目申报材料,在自治区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 信用评级为正常的(A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自治区科研任务的资格。
4. 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采取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列入“失信名单”。撤销其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等;一定期限或永久性取消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或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资格;按规定将失信名单发送至“信用宁夏”等信用平台;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记录由科技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失信行为记录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研项目及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作出诚信承诺。
 
第十七条 实行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宁夏科研诚信信息平台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的申诉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由责任主体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核实后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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