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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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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财规发〔2018〕26号
发布时间:2019-02-22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等人才政策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自治区政府将人才专项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区人才队伍建设布局,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才办)负责协调管理专项资金;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及分年度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计划及年度预算;审核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人才项目和资金申请,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才办、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并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执行预算;会同自治区人才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非公局)、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农牧厅、卫计委、国资委、科协、社科联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和纳入项目库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管理;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支出合法合规;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条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等重要情况,做好绩效评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机制,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管理,根据人才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具体核算、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申报,各申报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评审,对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本单位(部门)党组(厅务会)会议研究后,择优推荐至自治区人才办。
自治区人才办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资金申请、各企事业单位申报的人才项目补助资金进行抽查审核,经自治区人才办审核后,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和资金,由自治区人才办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立项文件。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人才办文件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人才政策文件要求,以自治区确定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为重点,确保各项人才政策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使用、人才表彰激励、人才服务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管理资金及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是指人才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培养对象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费用,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与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开展成果转化、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人才引进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安家费、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费用、引才(生活)补助及薪酬补助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差旅费及其他所需费用。
人才表彰激励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获得重要奖励、入选重点工程的单位(人才团队、平台)和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为激励人才发放的政府特贴等特殊津补贴。
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住房安居、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服务保障事宜所需的住房(租房、购房)补助费、健康体检费等;支持和保障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的其他所需资金。
专项资金还可用于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实施的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举办人才重大活动、开展人才资源调查、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者培训及人才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
其他人才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支出规定没有明确标准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或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后据实支出。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资金中,资助到单位(部门)的人才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部门)开展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人才团队建设及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须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申报核准的预算内容支出。
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科技、哲学社科与文化艺术)、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科技、哲学社科与文化艺术)等资助到人才个人的培养资金,按照“单位监管、个人使用”的原则,由培养对象商培养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培养培训及能力提升等方面。
各培养单位要在符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培养对象对资金的决定权和使用权,资助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须经培养对象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给予培养对象一定的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资金中,自治区负责发放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引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人社厅建立“全年受理、随时申报、即审即兑”的工作机制,负责受理、审核、发放,结果报自治区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人才表彰激励资金中,全额奖励给人才个人的由人才个人自主使用;奖励给人才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生活的部分由人才个人自主使用,其余部分由人才个人商所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资助以获奖人员为主的人才团队建设;奖励给人才团队、人才平台的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及人才团队建设,具体用途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表彰奖励等资金使用过程中,用于资助人才(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经费,其使用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和《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执行,用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主要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以及激励人才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各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应以科研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单位科研课题管理规定,制定专门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日常考核、结题验收、成果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内,受资助单位(部门)和受资助人才应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使用资金,所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按照隶属关系报送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以一次性下达拨付,也可根据实施进度分期下达拨付,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受资助单位(部门)或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不能直接拨付的,可拨付至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或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受资助单位(部门)或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经审定,一般不得调整。在资助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使用范围或金额的,应当依据权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属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应分年度编制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助到个人的资金,在资助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受资助单位(部门)、受资助人应及时向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资助申请。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终止资助后,应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一)受资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受资助人调离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不包括组织调动);
(三)受资助人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工作计划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受资助人在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导致资助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部门)的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单位(部门)的楼堂馆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不得代替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部门)和受资助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申报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受资助单位(部门)及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5年内不得再申请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考核评估工作,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对归口管理的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考核评估确定为优秀的项目或受资助单位,应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审批立项时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或受资助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资助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人才办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每年选取一部分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财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行业主管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表彰、服务保障及人才工作等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区),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中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且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项目和人才,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实现成果转化等,均应标注“本项目获宁夏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字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0日。原《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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