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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7 00:00:00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管理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委员会,科研院所、高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规范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的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旨在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宁夏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优化布局和能力提升,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全面改善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三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按照竞争评审类专项和奖励补助类专项两种方式管理。
(一)竞争评审类专项主要对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进行支持(以下简称条件建设专项),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遴选的方式来确定立项项目。主要支持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信息资源与网络、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平台建设。
(二)奖励补助类专项是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通过申报审核方式确定立项项目。主要对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新批复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引进联合共建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来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区外孵化器来宁落地转化等进行补贴。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所属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推荐,常年受理。管理信息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网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六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项目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专家网上和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 奖励补助类专项的支持标准和条件等按其各自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立项项目应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实施周期为1到2年。立项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任务书均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填写,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后在线打印并上报。奖励补助专项按各自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咨询专家与项目或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中,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个人等客观、规范地记录各类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审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四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三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支持的各类创新平台及载体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各类创新平台及载体的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载体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中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机制,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稳定持续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十六条 条件建设专项验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奖励补助专项按各自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补助专项不作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联合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对条件建设专项进行整体绩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估。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为专项预算安排、支出结构调整、计划动态调整与其它计划相衔接提供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违纪违规事宜按照自治区纪律监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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