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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00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管理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委员会,科研院所、高校:
 
为了保障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2017〕152号)、《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计划,是指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提速、特色产业品牌及现代服务业提档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等。资金来源为重点研发计划相关专项。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分层次管理。重大项目是指以攻克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瓶颈和应用基础关键核心问题为目标,开展全链条创新设计和一体化组织实施,须设立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课题。重点项目是指以攻克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集成再创新,可设立若干个课题。一般项目侧重于先进适用性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应用,不设课题。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重点研发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所属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章 申报受理与筛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和顶层设计等方式形成。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面向全区征集技术需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有关综合处凝练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并经厅务会审定后,统一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发布项目指南申报通知。
(二)顶层设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跟踪了解全区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技术路线,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会同区内外行业专家、技术专家及产业部门主动设计对我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申报(或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宁夏区内注册1年以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事业单位。各类主体申报的项目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 鼓励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区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承担或参与项目申报。
 
第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推荐,不见面办理,常年受理。管理信息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网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项目申报书,须加盖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保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重点项目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预算书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的比例及R&D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四)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网上申报推荐的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和筛选,筛选后的项目实行入库管理。加强对入库项目的审核,严格查重,从源头上杜绝多头申报、重复立项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论证与立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委托区内外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遴选制度。原则上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遴选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和回避制度。优化完善现有的专家库数据,建立完善评审评估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建立专家评审评估活动公示、监督、后评估机制和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后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项目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配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以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总研发经费,给予总研发投入的30%以内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承担,企业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也须有自筹资金。同等条件下,对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一)立项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签订,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均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填写,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审核后在线打印并上报。
(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在签订合同书(任务书)之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有关处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主持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咨询专家与项目或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的总结报告。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组织专家对重大、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实施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后续资金拨付、执行进度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等管理的基础上,3-5年对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研信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对项目承担单位、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必须要调整的事项,应按程序报批。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形成综合意见报厅务会审定后批复调整。涉及项目预算调整事项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意见调整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执行合同书(任务书)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开展工作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任务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建议报厅务会审定执行。对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组织调查核实或评估,提出处理建议报厅务会审定执行,明确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察系统,实行项目全过程嵌入式监督,项目管理全过程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驻厅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发计划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项目验收通过后30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项目电子文档按规定上传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文档按要求和程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存档。项目文档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计字〔2012〕5号)、《科技厅项目管理制度》(宁科办发〔2008〕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宁科计字〔2010〕203号)、《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5〕182号)、《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76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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