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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00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和《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企业科技后补助资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和《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两种类型,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指最高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后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提高到15%,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的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凭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向所属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公示名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汇总、建立补助清单,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三)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补助资金,并将名单抄送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六条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
 
第七条 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规上工业企业凭当年和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及企业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研发投入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其它证明材料,经由所属市、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新增研发费用奖励支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汇总、建立支持清单,在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公示、下达,并将名单抄送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
 
第八条 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山区九县区(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原州、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两类后补助资金预算清单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根据预算清单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预算。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收到自治区后补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资金转拨到企业,并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后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活动,应在研发支出会计科目下设明细科目,进行独立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符合现行财税政策规定中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四条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享受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追回拨付资金。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将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黑名单内的企业,以及具有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受理其后补助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3〕12号)及《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宁科工字〔2015〕1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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